(2015)龙新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罗海彬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村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彬,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罗海彬,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树勇,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新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0408878-3法定代表人张齐祥,主任。委托代理人钟锡雄。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西安中路53-1,组织机构代码72970738-5。法定代表人章联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洪丽宏,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彬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村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彬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海彬负担。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