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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亚丽与张佳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丽,张佳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58号原告赵亚丽,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佳歧,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丽诉被告张佳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丽以被告住址不明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亚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