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亚丽与张佳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丽,张佳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58号原告赵亚丽,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佳歧,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丽诉被告张佳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丽以被告住址不明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亚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