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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少民初字第21号原告张某某,男,201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文娟,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系张某某的母亲。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新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人民陪审员  黄平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