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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光宗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839号原告王光宗,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希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宗与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王光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