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再清与被告��国添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再清,丘国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郭再清,男,42岁,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丘国添,男,36岁,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再清与被告丘国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再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