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度商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苏州伟之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怡利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伟之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怡利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度商初字第0067-1号原告苏州伟之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南区惠安路。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怡利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湖西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陈锡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应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伟之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怡利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伟之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08元,由原告苏州伟之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惠初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潘志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