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张玉兹、张耀次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张玉兹,张耀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3号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朝欣。地址:洛宁县凤翼路。原告:张玉兹,男,回族,生于1964年8月13日,住洛宁县回族镇王东村3组。原告:张耀次,男,回族,生于1961年5月20日,住洛宁县回族镇王东村2组。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负责人:胡连东。地址:洛阳市开元大道西口。委托代理人:蒋修宝,河南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单小坡,河南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张玉兹、张耀次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张玉兹、张耀次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张玉兹、张耀次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张 耀 武代审判员 :张少波人民陪审员:王振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田 小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