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余存银与庞永宣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存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永宣上诉人余存银与被上诉人庞永宣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12088号民事判决,余存银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余存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存银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余存银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余存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全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