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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猛,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1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1年2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猛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陈猛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中河路118号××休闲馆一楼,窃取被害人饶某苹果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2014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猛窜至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路9弄48号唐小花韩国馆女装店内,窃取被害人叶某放在桌子上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46元。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饶某、叶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监控截图,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陈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猛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猛退赔涉案赃物或赃物折价款,返还给相应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璧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