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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玉环县吉鑫机械厂、黄建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县吉鑫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催字第42号申请人:玉环县吉鑫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黄建斌。委托代理人:沈光帅。申请人玉环县吉鑫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32334958、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3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为玉环鑫龙数控机床厂、收款人为台州智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玉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环县吉鑫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审 判 员  王 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