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何宏伟与孙茂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宏伟,孙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宏伟,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尚志市大泥河灌区职员,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刘桂兰,女,1954年1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基丰村道**组***号。委托代理人姚源军,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茂华,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仁义委*组***号。再审申请人何宏伟因与被申请人孙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宏伟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作出公正判决。孙茂华认为:两审判决是公正的,请求驳回何宏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茂华与何宏伟之间借款问题,2014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何宏伟当庭承认借据是其出具的,该笔借款没有偿还,因此,一、二审判决何宏伟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关于何宏伟再审主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庭审中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及其已超额偿还借款的问题。何宏伟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何宏伟明确表示没有证据,且承认该两笔借款没有偿还,仅偿还部分利息,该事实清楚,因此,何宏伟该项主张请求不成立。综上,何宏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宏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审判员 张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