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郑和顺与游永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和顺,游永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郑和顺,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被执行人游永景,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平市。申请执行人郑和顺与被执行人游永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