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运友与马全德、景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友,马全德、景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友被执行人:马全德、景桂香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莱城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