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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如尚与刘志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如尚,刘志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45号申请执行人任如尚,又名任如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志怀,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任如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志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志怀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如尚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7.0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3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及申请执行费6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刘志怀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