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心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3号罪犯郑心丰,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心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郑心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心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16日,共获嘉奖19次;2013年5月、11月、2014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心丰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心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