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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芝贵与刘全芳,徐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芝贵,刘全芳,徐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113号原告刘芝贵,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全芳,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彬,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芝贵诉被告刘全芳、徐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芝贵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