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向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辉,何明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永辉,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2015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明贵,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共和村6社。2015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永辉、何明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永辉、何明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向永辉、何明贵经共谋后,由向永辉购买赌博机并负责日常管理,何明贵提供赌博场所,在新都区石板滩镇九妹街3号开设赌场。该赌场以上下分收钱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月7日15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挡获被告人向永辉和上分人员1名,查获八座捕鱼机一台、八座转转机一台,收缴赌资2100元。2015年1月9日,被告人何明贵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捕鱼机及转转机系赌博机并能正常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被告人的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辩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永辉、何明贵开设经营赌博场所,谋取不法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永辉、何明贵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永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明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分别认定为坦白或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向永辉购买赌博机负责日常管理,所起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酌定从重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永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何明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敬维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