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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培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培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赤坎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哲渊,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培珠,男,1946年出生,汉族,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黄培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湛江市赤坎宇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0262元及和案件受理费155元。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湛雷法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培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存款31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黄培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存款3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获审判员 官永生审判员 李 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如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