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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李凤元与张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元;张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淳民初字第00012-1号 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所有的陕DXXX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所有的陕DXXX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虎审 判 员   张艳艳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O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娜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