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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杜丽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杜丽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73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丽娜,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霍州市。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丽娜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12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街华中日化店美容室内,被告人杜丽娜趁被害人陈某和王翠平不备,窃得陈某放在美容室床上的苹果5手机一部,窃得王翠平放在柜子上的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苹果4S手机价值1791元,苹果5手机价值1300元。现赃物已全部追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丽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丽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丽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丽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茆世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