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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5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20日经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逐年开垦的方式,在米易县攀莲镇双沟村15组小地名“烂窑子”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19.164亩。同时查明,2014年10月15日,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传唤被告人李某甲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米易县森林经营所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米易县森林经营所损失共计12782元,此款已支付2000元,余款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合理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李某乙、安某甲、马某某、安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国有林权证存根及平面示意图、关于米易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职能整合的通知,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案件集体议案、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9.164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之前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表现好,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子忠审 判 员  赵秋岚人民陪审员  邹发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