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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为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4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文映良,系遂宁市射洪县东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永强,系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