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乃山与孔正,张永清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山,张永清、孔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刘乃山被执行人:张永清、孔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八民一初字第01003号,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孔正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继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