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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沈美琪与陈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琪,陈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号原告沈美琪,女,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金晓敏,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安,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瑶,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美琪与被告陈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地虽在北京市。但本市管弄路XXX弄XXX号XXX室系被告名下产权房。本案系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瑶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