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悦悦与周立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悦,周立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35号原告王悦悦,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雷(原告王悦悦父亲)。委托代理人于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清,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悦与被告周立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