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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述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述军,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建筑工,家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述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明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述军于2014年7月6日凌晨,伙同他人窜至洛江区河市镇某某学校,采用翻墙溜门等手段,到该学校宿舍C栋303室、304室,盗窃唐某某一部某某牌16G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070元)、一台某某牌K450DR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170元),邱某某一台某某牌A43E12418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370元),胡某某一台某某牌R409VC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850元),陈某某一部某某牌C8650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0元),邓某某一部某某牌2A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00元)、一台某某牌ideapadz485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620元),谢某某一部某某牌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913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一餐馆抓获被告人陈述军。归案后,被告人陈述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陈述军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邱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物品丢失清单,被盗物品销售凭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泉洛价认(2014)5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0)港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9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述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陈述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述军尚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没有退出非法所得,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述军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㈠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二、责令被告人陈述军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八千二百四十元,返还被害人唐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邱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八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胡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十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返还被害人邓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谢某某;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述军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丽敏速 录 员  陈逸茹附注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㈠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㈡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㈢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㈣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㈤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