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儒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