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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儒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