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淮安市清浦区清江蔬菜批发市场5号大棚104门面房内开设一无名游戏室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室内设置有“斗地主”游戏机2台,“海洋之星”一组6台,赌资数额累计达26万余元,违法所得累计达2.1万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对被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淮安市清浦区清江蔬菜批发市场5号大棚104门面房内开设一无名游戏室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室内设置有“斗地主”游戏机2台,“海洋之星”一组6台供他人赌博。孙某共计获取违法所得达2万余元。2014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正在该游戏室内进行赌博的曹某、王某。案发当天,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曹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的认定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华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胡晓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