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合肥巢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41-1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巢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兴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合执字第000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马鞍山城建支行账户13×××32存款17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5年1月27日始至2015年7月26日止)。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马鞍山城建支行账户13×××32存款17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