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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书丽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丽,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3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丽。委托代理人常连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北。法定代表人林航,镇长。委托代理人宋克,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书丽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4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书丽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回避申请书,申请合议庭代理审判员薛政回避,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2015年2月2日,本院收到王书丽针对上述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了王书丽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3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泉镇政府)依据王书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海淀区温泉镇(2014)第19号-不存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王书丽温泉镇土地腾退工作的主体为各行政村,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实行自我腾退,自我建设。其申请获取的太舟坞村中心街南126号被强拆的行政裁决书信息不存在。王书丽不服被诉告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温泉镇政府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2014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书丽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申请人位于太舟坞村中心街南126号合法房屋于2012年8月13日被强拆的行政裁决书”。而太舟坞村采取腾退方式进行改造搬迁,由太舟坞村依村民自治原则具体负责实施,温泉镇政府不具有制作行政裁决书的法定职责。此外,针对王书丽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温泉镇政府称政府信息不存在。王书丽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温泉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法院对温泉镇政府认定王书丽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温泉镇政府针对王书丽的信息公开申请,认为信息不存在,并向王书丽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了其温泉镇土地腾退工作的主体为各行政村,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实行自我腾退,自我建设,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温泉镇政府在依王书丽的申请向其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王书丽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书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符合事物的逻辑性;2.一审判决对王书丽提交的证据6-14非法排除,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一审法院对温泉镇政府主张“村民自治”予以支持、认定,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王书丽的证据8、9、10、12、14足以证明涉案拆迁是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是土地一级开发。王书丽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必然存在,且是温泉镇政府应主动公开的。综上,王书丽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温泉镇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本院予以维持。在法定期限内,温泉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温泉镇太舟坞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节选),证明太舟坞村实行的是宅基地腾退,腾退实施主体为太舟坞村村民委员会。王书丽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书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书丽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2006)一中民终字第167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王书丽在太舟坞村有合法住房;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登记回执,证明王书丽向温泉镇政府提出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温泉镇政府进行登记;4.海政复决字(2014)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89号复议决定),证明王书丽不服温泉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王书丽与温泉镇纪委书记张洪雨的谈话录音(当庭播放)及文字整理,证明王书丽房屋所在地实施的是腾退模式的拆迁,以腾退来规避拆迁法,涉案的政府信息是温泉镇政府制作获取并保存的;6.海政办发(2010)8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北部地区土地整理和开发建设模式基本流程及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的通知》,证明太舟坞村是按照城乡结合部宅基地腾退模式实施拆迁,温泉镇党委和政府是拆迁腾退责任主体,涉案信息在温泉镇政府处保存;7.海淀区北部地区先行启动区土地腾退工作责任书,证明温泉镇政府是拆迁腾退责任主体,涉案信息在温泉镇政府处保存;8.京国土储函(2011)531号《关于中关村翠湖科技园一级开发项目组团(A1、A2、B、D21、D22、F1、F2、G、G3、H、R地块)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证明王书丽房屋所在地D22地块是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征地拆迁,涉案信息在温泉镇政府处保存;9.京发改(2012)191号《关于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京政地字(2012)10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淀区二○一二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太舟坞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涉及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涉案信息在温泉镇政府处保存;10.京政发(2003)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证明温泉镇政府制作获取并保存了政府信息;11.温泉镇土地腾退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海北指发(2011)7号《关于印发海淀北部地区开发建设村庄腾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指挥部的领导是温泉镇政府的书记和镇长,不是村委会的行为,温泉镇政府保存了政府信息;12.京发改(2013)3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淀北部中关村翠湖科技园D22地块前期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证明海淀区温泉镇各个地块实施的均是征地拆迁,王书丽房屋所在地D22地块是征地拆迁,涉案信息由温泉镇政府保存;13.强拆照片和温泉镇腾退安置指挥部办公楼照片,证明王书丽合法房屋被温泉镇政府强拆,腾退是温泉镇政府行为,温泉镇政府答复明显违法;14.京城乡结建办发(2010)2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结合部建设中住房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明乡镇政府行政强拆的行为违法,涉案信息由温泉镇政府保存。通过查阅一审卷宗材料并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一审法院认为:温泉镇政府提交的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合法,法院予以采信。王书丽提交的证据5、证据13,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证据6至证据12,无法证明温泉镇政府制作或者获取了王书丽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其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合法,法院予以采信。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启动搬迁腾退及安置补偿等工作。2014年2月9日,王书丽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温泉镇政府公开“申请人位于太舟坞村中心街南126号合法房屋于2012年8月13日被强拆的行政裁决书”。同年2月11日,温泉镇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并作出登记回执。同年3月4日,温泉镇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王书丽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王书丽不服该告知书,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3日,海淀区政府作出289号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告知书。王书丽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王书丽向温泉镇政府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太舟坞村中心街南126号合法房屋于2012年8月13日被强拆的行政裁决书”,而太舟坞村系以腾退方式进行改造搬迁,在此过程中温泉镇政府并无制作王书丽所称的行政裁决书的法定职责,亦无证据证明温泉镇政府曾经获取过王书丽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温泉镇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王书丽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王书丽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非法排除等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书丽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书丽的关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书丽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薛 政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