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商)初字第05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贾福全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股份合作社,郑付金,梅占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商)初字第05624号原告贾福全,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福林(与贾福全系兄弟关系),男,1970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存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法定代表人郑荣贵,社长。第三人郑付金,男,50岁。第三人梅占成,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原告贾福全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西帽湾合作社)及第三人郑付金、梅占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翠芳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曦月、姬小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福全委托代理人李存明、被告西帽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荣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郑付金、梅占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贾福全起诉称:1998年1月1日,贾福全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口粮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贾福全承包位于北河湾井1.64亩、五十亩地4.2亩、兵令沟门2.2亩、新园子0.42亩、老园子0.15亩的土地,承包期限30年,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1年,西帽湾合作社将贾福全承包的兵令沟门的2.2亩土地私自收回,发包给第三人郑付金和梅占成,其中发包给郑付金2.1亩,发包给梅占成0.1亩。故诉至法院要求,要求:1、确认贾福全对西帽湾村兵令沟门2.2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西帽湾合作社及郑付金、梅占成返还上述2.2亩土地,并赔偿贾福全土地收益8800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西帽湾合作社答辩称:听从法院判决。第三人郑付金及梅占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贾福全与北京市怀柔区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口粮田承包合同书》,约定北京市怀柔区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将北河湾井1.64亩、五十亩地4.2亩、兵令沟门2.2亩、新园子0.42亩、老园子0.15亩土地发包给贾福全,期限为30年,即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贾福全于1998年当年将其承包的兵令沟门的2.2亩地弃耕撂荒,且未再交纳该块土地的农业税。其余土地贾福全经营至今。2011年,西帽湾合作社与郑付金及梅占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该两份土地承包合同,西帽湾合作社将贾福全承包的兵令沟门的2.2亩发包给了梅占成1.1亩,郑付金1.1亩。上述事实有贾福全提举的口粮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西帽湾合作社提举的土地承包合同、证明,本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贾福全与西帽湾合作社签订的是口粮田承包合同,贾福全虽将其承包的兵令沟门的2.2亩土地弃耕撂荒,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之法定的自愿交回土地的要件。因此,贾福全对其根据1998年1月1日的《口粮田承包合同书》承包的兵令沟门2.2亩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西帽湾合作社无权将上述兵令沟门的2.2亩土地发包给郑付金及梅占成,也即郑付金及梅占成不能据此取得上述兵令沟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应当上述兵令沟门的土地返还给贾福全。因西帽湾合作社是在贾福全将兵令沟门土地弃耕、撂荒的情形下另行发包给郑付金及梅占成,故本院对贾福全要求赔偿土地收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贾福全对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与原告贾福全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签订的《口粮田承包合同书》载明的兵令沟门的二点二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二、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股份合作社、第三人郑付金及梅占成将上述土地返还给原告贾福全;三、驳回原告贾福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福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翠芳代理审判员 姬小楠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丽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