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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蕾与张庆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张庆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王蕾,女,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张庆玲,女,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蕾与被告张庆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蕾负担。审 判 长  付淑静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杨吉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