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成明诉被告其木格、珠日吉日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明,其木格,珠日吉日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贾成明,男。被告其木格,女。被告珠日吉日嘎,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敖劳其日嘎村,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成明与被告其木格、珠日吉日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成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成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贾成明负担。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