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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昊诚光电(太仓)有限公司与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昊诚光电(太仓)有限公司,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036号原告昊诚光电(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法定代表人申有平。委托代理人张雅。被告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蒋炜。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昊诚光电(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昊诚光电(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乐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