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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周建明、周尚群与周尚群、虞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明,周尚群,虞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周建明。被告周尚群。被告虞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明诉被告周尚群、虞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建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建明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