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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走私废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走私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宁波市江东乐其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宁波市江东乐其成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2014年2月27日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小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走私废物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建中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刘小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依法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父子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共谋冒用(全称《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利用商的名义为温州市苍南县的客户代理进口废纺织品。通过互联网查询到湖北省武穴市新矶棉业有限公司(简称:武穴新矶棉)有进口许可证后,又找到中间商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许可证事宜。2012年2月,陈某甲前往武汉市以进口额度每吨21元的价格向熊某某购买了总数量1740吨的2张进口许可证。两张许可证的编号分别为:SEPAX2012021606、SEPAX2012021626,许可进口数量各870吨,标注的“进口商”为天津润成天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润成)、“利用商”为武穴新矶棉公司。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受已在境外购买到废纺织品的温州客户委托,在明知客户并无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购买的进口许可证,以伪造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先后委托上海固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固然)、上海锦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锦睿)等单位,将来自孟加拉国、韩国等国的废纺织品共计29票1480吨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进口后未运到许可证上批准的利用���,而是直接发运给浙江省苍南县的客户,并按每吨1000余元收取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进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银行账目、通关资料等书证;3、身份证明材料;4、证人秦某、卞某某、郦某、薛某甲、陈某丙、何某甲、熊某某、赵某、何某乙等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海关监管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1、其有自首情节;2、每吨1000余元包含了报关等各种费用,实际每吨收入��30余元。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其有自首情节;2、其受陈某甲指使,系从犯。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父子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采取购买《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简称:进口许可证)的方式,冒用他人名义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客户代理进口废纺织品。陈某乙通过环保局网站查询到湖北省武穴市新矶棉业有限公司(简称:武穴新矶棉)有进口许可证,并与中间商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进口许可证事宜。2012年2月,陈某甲直接前往武汉向熊某某以每吨21元的价格购买了总数量1740吨的2张进口许可证。2张许可证的编号分别为:SEPAX2012021606、SEPAX2012021626,许可进口数量为各870吨,标注的“进口商”为天津润成天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称:天津润成)、“利用商”为武穴新矶棉公司。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受已在境外购买到废纺织品的温州客户的委托,在明知客户并无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违法购买的进口许可证,先后委托上海固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固然)、上海锦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锦睿)等单位,将来自孟加拉国、韩国等国的废纺织品共计29票1480吨从上海海关申报进口,进口后未运到许可证上批准的“利用商”武穴市新矶棉业有限公司,而是直接发运到温州市苍南县的客户,并按每吨1000余元的包干价收取费用。2014年3月4日,接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电话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汉接受调查,并如实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1、海关缉私部门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破案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系自动到案的经过。2、海关缉私部门调取的协议、付款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向熊某某购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付款的情况,并由熊某某签字认可。进口许可证上利用商为武穴新矶棉。3、上海锦睿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发货清单、进口货物集装箱提货单、财务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2年3月委托其公司代为进口废纺织品布边角料并送货的情况,进口许可证由被告方提供,固体废物进口后均运到了浙江省苍南县的客户。并由该公司负责人何某甲在相关单证上签字确认。4、海关缉私部门调取的宁波乐其成、天津润成、武穴新矶棉、上海锦睿等公司的注册资料证实上述公司的工商注册及经营业务范围情况。5、海关缉私部门调取的进口报关单及随附的SEPAX2012021606、SEPAX2012021626号许可证、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利用购买的两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委托上海固然、上海锦睿等公司将来自国外的1480吨固体废物报关进口的情况。具体如下:(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委托上海固然公司代理进口废布的报关单(共9票)总计进口441.47吨:222520121250001835(时间:2012年2月9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82.5吨;总价:17325美元)222520121250068059(时间:2012年2月9日;原产地:韩国;总数:25.77吨;总价:9019.5美元)222520121250068063(时间:2012年2月10日;原产地:韩国;总数:21.16吨;总价:7406美元)222520121250068147(时间:2012年3月26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1.7吨;总价:18095美元)222520121250068148(时间:2012年3月26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1.17吨;总价:17909.5美元)222520121250068153(时间:2012年3月26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2.1吨;总价:18235美元)222520121250068156(时间:2012年3月26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2.15吨;总价:18252.5美元)222520121250068157(时间:2012年3月26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2.14吨;总价:18249美元)222520121250068158(时间:2012年3月26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2.78吨;总价:18473美元)(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委托上海锦睿公司,而上海锦睿公司转托上海白玉兰公司代理进口废布的报关单(共10票)总计进口713.82吨:222520121250043958(时间:2012年2月24日;原产地:韩国;总数:26.53吨;总价:9285.5美元)222520121250134645(时间:2012年3月15日;原产地:斯里兰卡;总数:22.32吨;总价:7812美元)222520121250203579(时间:2012年3月21日;原产地:印度尼西亚;总数:112.386吨;总价��39335.1美元)222520121250203580(时间:2012年3月21日;原产地:印度尼西亚;总数:125.108吨;总价:43787.8美元)222520121250134652(时间:2012年3月24日;原产地:印度;总数:51.479吨;总价:18017.65美元)222520121250134655(时间:2012年3月27日;原产地:印度尼西亚;总数:169.269吨;总价:59244.15美元)222520121250134661(时间:2012年3月30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49.8吨;总价:17430美元)222520121250134662(时间:2012年3月30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3.21吨;总价:18623.5美元)222520121250134664(时间:2012年3月30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1.64吨;总价:18074美元)222520121250134665(时间:2012年3月30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2.08吨;总价:18228美元)(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委托上海锦睿公司代理进口废布的报关单(共10票)总计进口324.95吨:222520121250134666(时间:2012年4月6日;原产地:巴基斯坦;总数:49.733吨;总价:17406.55美元)222520121250134668(时间:2012年4月6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49.76吨;总价:17416美元)222520121250134669(时间:2012年4月6日;原产地:孟加拉国;总数:51.34吨;总价:17969美元)222520121250203576(时间:2012年4月9日;原产地:印度尼西亚;总数:17.8吨;总价:6230美元)222520121250134674(时间:2012年4月9日;原产地:印度;总数:24.065吨;总价:8422.75美元)222520121250134675(时间:2012年4月9日;原产地:印度;总数:25.821吨;总价:9037.35美元)222520121250203585(时间:2012年4月23日;原产地:韩国;总数:28.35吨;总价:9922.5美元)222520121250203598(时间:2012年5月4日;原产地:巴基斯坦;总数:50吨;总价:17500美元)222520121250203602(时间:2012年5月11日;原产地:韩国;总数:14.035吨;总价:4912.25美元)222520121250203603(时间:2012年5月11日;原产地:韩国;总数:14.055吨;总价:4919.25美元)6、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武穴市新矶棉总经理)的证言:2011年,何某乙通过武穴市发农行的朱行长找到公司的老总郭某某,说想借用一下公司的资质,去办点固体废物许可证进口废纺织品的生意,需要我们公司提供一些证件。郭总交给我具体负责。我就按照何某乙的要求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棉花加工资格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还有环评报告,并加盖了武穴市新矶棉业的公章。后来何某乙又拿过一些材料找我盖过章,至于材料的内容我想不起来了。何某乙拿这些材料是想去办理进口废纺织品所需要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我们厂根本不需要这个证,对我们没什么用处,纯粹是为了给何某乙帮忙才提供的资质。我们就是给何某乙提供���商营业执照、棉花加工资格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环评报告等资料,至于证件是否办理成功了、有没有进口废棉这些事情都没听说过,更没有看到过利用许可证进口的废纺织品。(2)证人卞某某(荆州市永昌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我将公司公章借给熊某某,在他申请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资料上盖了公司的章子,并且在之后按照每吨2元钱作为我帮忙他们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好处费。(3)证人郦某(上海固然公司职员)的证言:2011年第四季度,陈某乙通过互联网联系到我咨询进口废布的报关事项。2012年初,陈某甲和陈某乙父子就到上海固然来找我洽谈了相关的代理报关费用,因嫌我费用太贵,第一次碰面并没有谈妥。之后,陈某甲又让我到上海市靠近西郊公园的一个宾馆碰头,并给了我一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还��我写了一张“签收条”给他。这张许可证后来因为是“商品编码”归类错误报不了关,我就退给了陈某甲,他又快递了另一张许可证给我以方便报关。我记不清与宁波乐其成公司签订过合同没有。有什么事我基本上都是和陈某甲联系的,和陈某乙就是合作初期见过。由于我们上海固然没有报关资质,也是委托其他公司报关,宁波乐其成的货好像是委托上海乐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的。具体操作模式是乐其成公司在报关之前会把提单、CCIC(中国商检驻境外机构签发证书)、原产地证、发票、合同、装箱单、报关报检委托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这些报关所需要的资料通过快递寄到上海固然公司,我们所代理清关的废布料到外高桥港之后,我们就根据宁波乐其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关。我们基本上不用操什么心。报关委托书上有天津润成公司的公章。一票一��。我并未与天津润成公司接触过。我一共为陈某甲、陈某乙代理进口了大概八九票500吨左右的废布。2012年年初合作了一两个月后,陈某甲嫌我报关价格太高了就转到其他报关行了。(4)证人张某(上海乐恒公司报关员)的证言:这9票报关单是上海固然公司的郦某找我来做的。我一看右上角“乐恒”这个章就知道了。2012年年初,郦某找到我说有几票废纺织品要我们公司申报。谈好合作之后,操作模式如下:固然公司拿国外寄来的海运提单去船公司换提货单,然后把所有的报关资料,包括“环保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快递到我公司,我们填制进口报关单后向海关申报。海关查验放行后,我公司把海关放行后的提货单交到固然公司指定的车队。(5)证人徐某(上海锦睿公司职员)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我加入锦睿公司的负责报关业务,之前在上海白玉兰报��公司工作了六年左右。这10票报关单中的货物是我经手报关的,当时我在白玉兰公司工作,做完这几票报关单后就离开了白玉兰公司,加入了何某甲的上海锦睿公司。因为是前几年的事情了,当时报关的很多细节记不清楚了。我与何某甲很早就认识了,我当时在白玉兰公司上班有报关员资质,何某甲找到我报关,上海锦睿公司提供资料给我,我就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进行报关,其他的不管。(6)证人薛某甲(苍南客户)的证言:2011年年底,我准备找一个叫“安迪”(音)的印尼人购买废布进口到国内。我通过朋友联系到陈某乙见面商谈代理费用以及合作意向。首先“安迪”把废布运到上海,谈好价格后,我就把“安迪”给我的货柜号和集装箱箱锁号告诉陈某乙,由他帮忙代理进口业务。陈某乙办理清关手续后联系集装箱卡车将货运到宜山,再把集装箱卡车司机的手机号码告诉我。我打电话让司机将货运到宜山镇塘西村里我租的一个空地上。货运到后我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收,之后我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钱打到陈某乙的银行卡上。每个集装箱大约24吨,前后10个集装箱大约240吨。陈某乙负责从上海进口通关、提供进口许可证、缴税、国内送货到我指定的地方所产生的运费和所有的相关费用,我们支付他每吨1000元的报酬。陈某乙要我把货款直接打到他的农行卡账户上,货到付款。我总共大约转了240000元给陈某乙,至于每次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们没有办理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7)证人陈某丙(苍南客户)的证言:2012年,我在孟加拉国有货源,我在网上查询代理公司时找到了陈某乙。我委托他代理进口废布料,并把代理费谈妥了。具体事情也都是陈某乙跟我联系。每吨1130元的代理费。我们俗称就是全包干,从孟加拉到浙江苍南,一直送到我家门口。孟加拉国那边把货源组织好以后,陈某乙负责从孟加拉提货、孟加拉出口通关、上海进口通关、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缴税、国内送货到指定地方(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大转盘”那)所产生的运费和所有的相关费用,我们支付陈某乙每吨1130元的报酬。货到付款,相关代理费是直接转账给陈某乙。我们知道进口废布料需要有环保部批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我们这边称为“环保证”,这个证我是没有的。我只管付钱,收货,其他的我都不管。这6票提单号上的货物报关上的启运国是孟加拉国,启运港是吉大港,结合这个表格上我总共有307吨左右的货物,数字也差不多。时间都是三四月份。(8)证人魏某某(苍南客户)的证言:我在韩国有货源,我想将这些废布料运到国内加工牟利。2011年左右,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甲、陈某乙父子。我到宁波与他们见面,当时还签订了代理协议,但现在找不到了。是陈某甲与我洽谈合同细节的,陈某乙是后来具体跟我操作的人。代理费1250元/吨,包括在上海口岸清关、缴税、购许可证以及从上海运到浙江苍南的物流费用。从韩国运送到上海口岸的海运费由我另外支付外商。当废纺织品到了上海口岸之后,我就会通知陈某乙,他负责从上海进口通关、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缴税、国内送货到指定地方(一般运到苍南县宜山镇“大转盘”附近)所产生的运费和所有相关费用,我们支付陈某乙1250元/吨的报酬。货到付款,相关代理费是直接转账给陈某乙农行的卡。废布料收到之后,全部卖给当地的开花(把废布加工成棉花)作坊。这些小作坊应该没有申领过环保部门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不清楚他们是否到环保部门做过相关备案。这3票提���号上的货物是我的货,上面有我的电话,报关单上的贸易国是韩国,估计有56吨货物。时间都是三四月份左右。(9)证人黄某某(苍南客户)的证言:我在巴基斯坦有货源。2011年左右,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甲、陈某乙父子委托他们帮我代理进口废布。我当时与他们用传真机签订了代理合同,代理费1400元/吨,从上海口岸一直运到浙江苍南我指定的地方。巴基斯坦那边把货源组织好运到了上海口岸之后,我就会通知陈某甲公司的操作员,他们负责从上海进口通关、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缴税、国内送货到指定地方(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水门头”那)所产生的运费和所有相关费用。货到付款,相关代理费是直接转账给陈某乙农行的卡。我知道进口废布料需要有环保部批准的进口许可证,但这个证我没有,而且我没有资质进口废布,只能委托陈某乙帮我���口。我只管付钱和收货,环保批文由陈某甲公司去操心。废布料收到之后,全部卖给当地的开花(把废布加工成棉花)作坊。具体卖给谁记不清楚了。我不知道这些小作坊是否申领过环保部门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到环保部门做过相关备案。这2票提单号上的货物是我购买的,报关上的启运国是巴基斯坦,启运港是卡拉奇港,提货单上写的是我的电话,结合这个表格我共有76吨左右的货物,这个时间段,应该是都是我收的货。(10)证人左某(上海锦睿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我公司承运过货物运送到温州市,但过去这么久了,具体记不清楚了,具体承运的什么货物也记不清楚了。印象中有废纺织品。我公司承运的货物种类很多,都是从海关码头放行以后的货物,我是放心的。运到温州的只是一小部分。7、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何某甲(上���锦睿公司负责人)的供述:2012年初,陈某乙电话询问我报关废布的价格、操作模式。随后一天,陈某乙来到我的办公室谈妥了合作细节。后来,因行情不好到当年12月左右就没有联系了。2012年5月之前,陈某乙委托我们代理进口的废布均是由我委托上海白玉兰报关公司具体操作的,我公司当时有资质,因为一些手续问题不能进行报关、报检的实际操作。5月之后,货由我公司代为进行报关。报关之前,陈某乙会把提单、CCIC(中国商检证书)、原产地证、发票、合同、装箱单、报关报检委托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这些报关所需要的资料通过快递寄到我们公司,货到之后,我们根据他所提供的材料梳理之后进行报关。上海锦睿货代这18票货物净重为490.999吨,委托上海白玉兰报关进口的货物净重为713.822吨。两者总数为1204.821吨。这些货物绝大部分运到了温州市苍南镇。收货人一般都是个人,我不清楚这些个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环保资质。这28票报关单中的货物是由陈某乙他们委托我报关的,报关资料均是真实的。以上报关资料中的经营单位均是天津润成公司,收货单位均是武穴市新矶棉公司。是不是以上单位的真实意思表达,我不能保证了,我只管报关。进口许可证也是由陈某乙提供的,总共是2张。进口额度都是850吨/张,用完一张寄一张,许可证的编号是SEPAX2012021606和SEPAX2012021626。2012年六七月,陈某甲打电话说公司出了事情,许可证还有些余量,他再介绍2个客户直接联系我把余量用完。价格还是老价格,送货前费用会打过来。他当时并没有说钱款由谁来支付。代理陈某甲父子进口废布所用报关资料是宁波乐其成公司直接寄过来的,除了先后有2张许可证,还有一本盖有天津润成公司印章的空白一式三联报关委托书和一��A4纸打印出来的盖有天津润成天蕴公司印章的空白报检委托书。之前的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商检、原产地证等资料都是宁波乐其成公司寄过来的,其中外贸合同买卖双方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我公司不需再加工即可直接用于报关。六七月,陈某甲打电话我以后的报关资料也是客户从境外寄来的,但外贸合同上有卖方的印章,没有买方的印章,于是我们公司把空白报检委托书上天津润成天蕴的印章复印到外贸合同上重新制作一份用于报关。所有的废布进口之后大部分都运到温州去了。许可证上的实际利用单位是湖北的一家企业。我没有接触过天津润成公司和武穴市新矶棉公司,我也没有深究陈某甲及温州客户与这两个公司是否有什么接触。(2)同案犯熊某某的供述:2011年年底,宁波的陈某乙通过环保部的网站上的公示(关于固体废物许可证批复的)联系上新矶棉公司想购买许可证,新矶棉公司就把何某乙的电话给了陈某乙。陈某乙联系上何某乙之后,何某乙让他找我来洽谈购买许可证的事宜。同年3月份,在江岸区长安大酒店陈某甲开的客房里,我与他谈妥了许可证的价格(21元/吨),支付方式(当时我就把证给他了,随后他就给我进行了银行转账),交易数量(大概为1700吨)。我与他见过两次:第一次,2011年12月,当时陈某甲来到武汉,我与他在江岸区长安大酒店洽谈并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了进口数量(10000吨),许可证转让价格(21元/吨),转让时间(分两批,第一批是环保部第一批公示后交付2000吨的许可证,剩余的8000吨于2012年3月2日前交付),并且我要他付5000元定金。第二次是2012年2月,我通知他证到了,于是在江岸区的长安大酒店,我给了他两张进口商是天津润成天蕴、利用商是武穴市新矶棉公司���许可证,每张850吨左右。他到建设大道的农业银行转了35000元人民币到我的农行账户上。我给他的就是两张许可证。当时协议上甲方是天津宏寓业公司,乙方是宁波乐其成公司。最后还是我和他两人的签名。这个天津宏寓业公司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当时说签我个人名字就行了,陈某甲非说要弄一个公司的名字正规一些,我就随便想了一个名字签上去。当时跟他签了1万吨的合同,后来只给他1700吨主要是因为我不想跟生人做生意,他是自己打电话找上门的,我跟何某乙商量了一下觉得靠不住,就不跟他做了。为此,我还退了他5000元定金。天津润成的公章给陈某甲没有,我记不清了。(3)同案犯赵某(天津润成公司控制人)的供述:2011年年底,薛某乙来天津找我说太仓公司马上就要注销了,希望我能再成立一家公司做进口商,以便能继续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于是我将天津润成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增加了进出口业务。在工商局完成变更后,我提供了天津润成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天津润成的公章,还在所有的熊某某、薛某乙提供的一些空白的申请表格(都是要给环保部门审批的)上盖了天津润成的公章。2012年1月份,许可证就办好了,我记得当时总共批了30多套许可证,许可证上的利用商是武穴市新矶棉公司,进口商是天津润成公司。熊某某是薛某乙介绍给我认识的,我知道他很早就与薛某乙一起倒卖许可证,我们第一次见面时在2012年3月武汉的香格里拉酒店。我与熊某某合作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简单的说,即我提供进口商资质协助熊某某办理许可证,并向熊某某购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4)同案犯何某乙的供述:2009年的时候,我在省棉花公司的棉花交易市场,经小黄(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荆州人)介绍认识了熊某某。我们从2011年开始合作做生意,熊某某提出来跟我合作的,他说他有代理公司,有路子,只要我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办好就行了,然后我们把证卖给代理公司,可以赚点劳务费。2012年,我把武穴新矶棉公司的办证资料交给熊某某,后来申请下来一份废纺织品的许可证,配额有2万5千吨左右,这张熊某某给了我七八十万。这张以武穴市新矶棉公司为利用单位的办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商都用的是天津润成有限公司的名义,许可证办下来后熊某某卖给了天津润成公司的赵某和湖南景山公司的江总,熊某某从中获利多少我不清楚。我和熊某某办理这些许可证的目的就是倒证卖证,这些货根本不会运到办理许可证的企业去,至于具体流向我也不清楚。利用这些许可证进口的废纺织品都是一些有加工能力却没有资质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基本在温州苍南一带。这些企业都没有通过环评,没有资质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企业资料都是我利用人际关系得到的,武穴新矶棉公司的资料是我通过武穴市农发行的朱金宝行长找到当时公司老总郭某某,他给我盖的企业公章提供的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环评之类的),当时公司的副总秦某也知道这件事情。8、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某甲在的供述:宁波市江东乐其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我2009年注册的,我是法人代表。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是自营进出口货运代理。成立公司后,曾利用嘉善山地商贸公司的《限制类可利用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过纺织品碎料。由于浙江的许可证太贵,价格在每吨100至120元。我们听说用于从上海口岸进口的许可证便宜些,于是我让儿子陈某乙通过朋友了解到武汉的熊某某有许可证。2011年底,我到武汉找熊某某搞2012年的许可证。熊某某说他一起有两个人,他有湖北省环保厅的关系,另一个人负责落实许可证上的加工厂。他的许可证很多,量很大,宁波有家公司每年都买十几万吨,量小的话就不愿意和我合作。于是我先订了10000吨许可证的合同,我和熊某某签的字,有没有盖公章记不清了,每吨22元,先支付了5000元现金作为押金。之后,我就回宁波了。2012年2月,熊某某通知我许可证有了。我马上到武汉找到熊某某,他要加到每吨25元才愿意多卖给我,我不同意。我提出用上次交付的5000元押金抵扣这次买许可证的钱,他说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签订的1万吨的合同就作废。由于先前已签订合同,因此他只给我2张许可证。然后,熊某某开车带我到酒店附近的农行刷卡转账。之后,他将2张许可证给我,每张850吨左右。许可证上的经营单位是天津润成公司,利用单位是湖北的加工厂。我拿到许可证后就去了上海,找了长春路的上海固然报关公司的经理郦某,我把1张许可证放在固然报关公司委托该公司报关、报检和运费,价格每吨880到900元每吨。我现在记不得委托固然公司做了几票。因为固然报价太高,我儿子陈某乙通过一个朋友的关系找到何某甲(当时还没成立锦睿报关公司)。他的报价便宜些,每吨850到880元,包含报关、报检和运费,我就把另1张许可证寄给何某甲。由于固然公司不断加价,做了几票就不找他们做了。之后我便叫何某甲去固然报关公司把没用完的许可证要过来,后就委托他去报关报检。境外的客户把提单、外贸合同、发票寄给我公司内勤胡某后,我公司制作盖有天津润成公司的委托书,同时把报关资料一起交给报关公司用于报关。熊某某卖给我们���可证时,他把许可证和盖有天津润成公司公章的十几张空白纸一起给我。每次报关时我安排内勤胡某把盖有天津润成公司公章的白纸打印报关委托书给报关公司。我们买的2张许可证是1700吨,之前不曾使用过,委托锦睿报关公司进口了1000多吨,扣除剩下的300多吨,估计委托固然报关公司200多吨。许可证剩下的300多吨,因为陈某乙被嘉兴海关调查后,我就把许可证和温州的客户都转让给锦睿公司的何某甲,价格还是22元/吨。价款从我们应付给何某甲的报关代理费中抵扣,他同意了。温州的客户是我做了第一票后,他们知道我有许可证后就来找我。第一票的客户是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的周某某,他的小舅子是我儿子陈某乙的朋友。都是温州苍南的,有罗某某、林某某、薛某甲、陈某丙等人。我和每一个客户都签订了协议,让他们从上海下岸一直到客户那里,含运费���报关费共计900至920元/吨,等货到后客户把代理费通过农行转账给我。2012年4月,陈某乙被嘉兴海关调查后,5月,公司的员工都走了。我就打电话给何某甲,将剩下的许可证和客户都转让给他。许可证里剩下的费用就从报关费里扣除。5月以后,我把许可证、盖有天津润成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和客户的手机号都转给何某甲了。同时我也通知温州客户我不做了。以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这37份报关单中的货物绝大部分是我们委托他人进口的,8月1日之前的都是我委托固然公司的郦某和锦睿的何某甲进口的,这部分我是没有异议的。8月1日之后的8票报关单,不是由我委托何某甲代理进口的,因为2012年5月份左右,我们公司已经停止运营,没有任何员工。2012年5月以前,都是客户委托我来操作代理进口的,与我结算费用。我公司主要的工作就是,每次报关时,我们将从熊某某那买来的天津润成许可证、报关委托书,连同境外客户寄来的资料交何某甲或郦某的公司报关。我与熊某某签订的购买1万吨许可证合同,我是以宁波市江东乐其成公司签订的,还盖了公司章他还欠我5000元抵押金未还给我。而我与温州客户签订的代理合同在2012年陈某乙出事后被我撕掉了。陈某乙是我公司的员工,天津润成许可证的事情是我在操办,所有事情均是由我指派他干的。(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我从2011年开始代理进口废布的,总共进口了两千多吨。一部分是从宁波口岸进口的(1000多吨),一部分是从上海口岸进口的(1000多吨)。2011年,我向嘉善山地公司的许某某购买许可证1000多吨,是以80-120元/吨的价格成交的,实际收货人是苍南那边的客户,该案已被处理。因当时宁波口岸对废物进口查验严格,父亲陈某甲决定改在上海口岸进口。我通过环保部网站(固体废物许可证的公示栏)找到湖北的一家加工利用单位,他们告诉我环保批文都是熊某某去办的。我联系到熊某某向他表明了想购买废物许可证的想法,他表示可以合作。于是,我把他的电话给了父亲陈某甲,由他们之间进行联系。熊某某向我们报价每吨21元。2011年12月,父亲到武汉找到熊某某购买许可证,熊某某说他每年可以办出20-30万吨的许可证,还拿出了有(太仓)天津等公司的批文存根。父亲觉得他有办证的实力就和他签订了协议,协议购买10000吨的废物许可证,每吨21元。分2批,第一批是环保部第一批公示交付2000吨的许可证,剩余的8000吨于2012年3月2日前交付。合同签订后,我们支付了5000元定金。2012年2月,熊某某说许可证到了,父亲又到了武汉。熊某某给了2张经营单位是天津润成的授权许可证,每张850吨左右,许可证上的加工企业好像是武���的。同时还给了天津润成的授权委托书和印章。授权委托书是熊某某给我们的,意思就是熊某某是天津润成的被委托人,代表天津润成授权我们使用该公司的公章。熊某某给的许可证不到2000吨是因为他说给我们的价格太低了。因熊某某没有给足2000吨,我们就扣了一半的定金(2500元)。我没有见过熊某某,当时到武汉见过熊某某购买进口许可证的是父亲陈某甲。这28张报关单是我们委托上海锦睿进口的。2012年拿到天津润成的许可证后,父亲陈某甲安排我通过一个朋友联系到上海锦睿的何某甲。我与何某甲在他的办公室洽谈的合作细节。谈妥合作之后,我就回家把相关情况跟父亲陈某甲说了,后来是我父亲具体怎么操作的,我就没管了。上海锦睿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是真实资料,实际货主都是温州市苍南县的。苍南是全国最大的再生棉生产基地,他们将收购或进口的废布、边角料等再生纺棉纱。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是,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不加工生产,实际利用废布生产再生棉的小作坊、个体户办不到许可证。因为宁波口岸代理进口与报关公司和温州客户来往用的是我的银行卡,后来也沿用。付给锦睿的代理费、运费、货物进口时的税款是在货物放行后支付的,大部分都是通过我的银行卡打给锦睿的。父亲陈某甲通过使用购买的天津润成的许可证实际进了1000多吨废物,以他认可的为准。这些废物的实际货主是罗某某、薛某甲、陈某丙他们三个。“发货清单”上的名字,有些我不熟悉,但一般来说,往往是薛某甲、陈某丙他们的合伙人股东。我不认识天津润成天蕴公司的赵某或其他人,也不认识武穴的何某乙或者武穴市新矶棉业公司的人。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户籍身份材料。10��(2013)浙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2月27日因犯走私废物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及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其每吨1000余元中包含有通关费、运输费等各项费用,实际每吨只30余元的利润的辩解意见。经查,每吨1000余元是其与浙江苍南客户的包干价,其中确包含通关、运费等各项费用,本院予以客观认定。关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乙与其父亲陈某甲二人共同购买进口许可证为温州苍南客户走私进口废旧纺织品,不是从犯,但陈某乙的作用小于其父亲陈某甲,本院量刑时会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实际的地位作用予以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海关监管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旧纺织品共计1480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前罪缓刑四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李济森代理审判员  刘俊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