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85595290-7。法定代表人刘万建,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住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55505904-9。法定代表人项有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因被申请人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合利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