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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仁江与前郭县蒙古艾里乡门德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前民执字第953号申请人:李仁江被申请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门德村民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163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仁江诉被执行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门德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门德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门德村民委员会主任系法定代表人郭占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于当日将执行款14000元交付申请人李仁江。并交付罚款1000元、执行费142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李仁江不在要求法院执行。并于当日对郭占全提前解除拘留决定,故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