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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商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振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振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043号原告振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黄浦江南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1785-0。法定代表人吴存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88399-4。原告振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振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振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6元,减半收取2978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98元由原告振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