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洪江与秦皇岛逸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刘洪江,无业。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逸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唱荣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江与被告秦皇岛逸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龙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庆国、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江诉称,2013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石门街逸龙居花园小区11号门市房,并���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120.84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价款664620元。原告依合同约定当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该合同在卢龙县房产交易所备案登记,备案号为YD201308110。合同第十条约定,出卖人即被告应当在2013年10月15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起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至,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被告至今也未将房屋交付原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将逸龙居花园小区第11号门市房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产权相关手续,2、支付至2014年12月15日止的逾期违约金14156.4元。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逸龙居花园小区第11号门市房卖给原告,并约定了相关内容。2、收据,是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为原告出具的,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购买11号门市房的房款664620元。被告逸龙居公司辩称,被告实际并未收到原告的房款,而是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用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做抵押担保,并在房产局备案。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60余万元。现原告主张交付房屋,被告没有意见。但应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被告逸龙居公司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确认本案以下事实,2013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石门街逸龙居花园小区11号门市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120.84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价款664620元。原告依合同约定当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该合同在卢龙县房产交易所备案登记,备案号为YD201308110。合同第十条约定,出卖人即被告应当在2013年10月15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起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至,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被告至今也未将房屋交付原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依合同约定在2013年10月15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并按约定日期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商品房并协助办理产权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属违约行为,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该款是借款不是房款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逸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刘洪江的位于石门街逸龙居花园小区11号门市房交付给原告刘洪江,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二、被告秦皇岛逸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洪江违约金14156.4元,(从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按房款664620元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以上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3元,由被告秦皇岛逸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立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