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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清与杨少明、芦海艳、王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杨少明,芦海艳,王征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马清,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何易,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少明,男,1975年19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芦海艳,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王征新,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清诉被告杨少明、芦海艳、王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献文代理审判员  彭 兵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