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绍峰与汪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峰,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王绍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汪静,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峰诉被告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韶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静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房屋(价值以14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告汪静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房屋(价值以140万元为限)二、查封原告王绍峰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六安市裕安振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允龙审 判 员 文士祥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