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刘荣波与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波,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波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3192元,现该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故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185号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颖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