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福英与张宇霆、倪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英,张宇霆,倪迪,吴江市英力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徐福英。委托代理人邱晔,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霆。委托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迪。被告吴江市英力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村。法定代表人倪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英与被告张宇霆、倪迪、吴江市英力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福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徐福英负担。审 判 长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