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雇佣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民,陈运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陈长民,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曹村镇西头村九组。委托代理人宋有杭,陕西省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运立,男,1959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曹村镇西头村九组。委托代理人缑宗礼,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鲁小平,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民与被告陈运立雇佣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王兴锋审 判 员 王呆虎助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忠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