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舒理旗与童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理旗,童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75号原告:舒理旗。被告:童根华。原告舒理旗诉被告童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正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理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根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童根华向原告舒理旗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同年12月30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根华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理旗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童根华负担,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申请执行期间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