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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苑平诉被上诉人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苑平,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华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苑平,女,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泗水镇泗水村竹园。委托代理人:陈新添,男,汉族,1953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平城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焦国杰,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宋才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安卡,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黄长云,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婧,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梅州市华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县嘉应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苑平因诉被上诉人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梅江区人民法院(2014)梅江法行重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苑平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苑平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苑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 璐审 判 员  江 彦代理审判员  巫乐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