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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广庆与刘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379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庆,男,生于1971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忠,男,生于1967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庆与被执行人刘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