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万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3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无职业。2003年12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万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29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某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黄毅平审判员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