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尚开诉马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尚开,马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马尚开,男,回族,生于1961年5月8日,农民,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马力,男,回族,生于1976年10月12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尚开与被执行人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马尚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力偿还借款13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马力未在法定期限将标的款交到本院,致使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马尚开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该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买小林审判员 田进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秀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